东莞某公司的吕小姐因为在特殊的哺乳期,家里孩子需要喂奶,还要兼顾公司,所以吕小姐经常旷工回家给孩子喂奶。因为公司考虑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,专门为她设立了一间“哺育室”但是,搭建好的这个房间因为四面透风、没有窗帘根本谈不上隐私而拒绝在公司哺乳。最后公司怒辞了这位女子。
女子拒绝在公司哺乳遭解雇
吕小姐不接受公司哺育室,并非对公司此举不满,而是因为公司为其设置的哺育室在多方面不达到要求。吕小姐称,公司的哺育室不禁缺少窗帘、门锁,甚至还缺少必要的哺育设施。最终吕小姐拒绝在公司哺乳,并与公司发生争吵,2013年,公司将其解雇。
被解雇后的吕小姐最终将公司告上法庭,并要求索赔。吕小姐认为,公司不批准其正常的回家哺乳权力,反而要求她在一个设施不到位且容易走光的地点哺乳,是对她的一种侮辱和侵犯,且公司因此而解雇她,也需要赔偿被解雇的损失。
法院认为,吕小姐在孩子1周岁内,每天1小时的哺育时间是其法定权利,被告公司应当予以保障;公司设置哺育室是正确的,但应当提供方便、保护隐私。该公司的哺育室显然未做到,因此判吕小姐胜诉。最终,判决公司赔偿吕小姐47838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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